孙某运输未经检疫动物被立案,动物检疫执法难题待解!
立案调查
近期,某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巡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孙某在动物运输过程中,未能出示《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经相关部门负责人批准,当天便迅速启动了案件调查流程。同时辽宁动物卫生监督信息平台,执法人员与动物卫生监管部门进行了沟通,确认孙某在过去的两天时间里,并未完成申报检疫的义务。除此之外,辽宁省的动物卫生电子出证系统并未呈现任何检疫证明的相关资料。据此推断,孙某所运输的动物未经历检疫流程。此行为已构成违法。
违法认定
根据《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的具体规定,若有关人员未按照法律规定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而擅自进行动物运输,其行为将视作违法,与运输未经过检疫的动物相当。这一认定是在经过细致的调查和严格核实的基础上作出的,旨在保障执法工作的精准性与公正性。
案由混淆
执法活动实施过程中,"依法应实施检疫却未实施"与"未提供检疫凭证"两种案件类型往往难以清晰划分,二者之间常引发混淆。这种现象的出现,使得执法案件在证据搜集、事实判定、行为性质认定及法律适用等多个环节面临众多困难,进而对执法工作的效率与成效产生了不利影响。
处理差异
依据相关法律条文,这两种情形的处理程序存在差异。在未经检疫的案例里,涉及的行为违背了《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所列明的禁止事项;而对于未携带动物检疫证明的情形,则触犯了第五十一条规定的义务性规定。对于未经检疫的情况,必须采取严格的处理手段;与此同时,未携带相关证明的行为亦构成违法,然而,这两种违法行为的处理方式存在差异。
特征区分
动物虽已通过检疫流程,但并未携带相应的证明材料,这或许是因为证明材料未能提供或已遗失等特定情况。对此,有必要进行深入调查,以核实具体情况。与此同时,未经检疫的动物意味着它们尚未接受任何检疫程序。在法律上,这两种情况有着明显的区别。在实际操作中,必须准确区分这两种情形。
执法普法
在处理行政处罚案件的过程中,执法人员需恪守“执法即普法”的原则,确保执法活动与普法教育紧密结合。他们需向动物及动物产品经营者普及检疫相关知识点,增强公众对检疫工作重要性的理解,进而确保公共卫生安全及公众健康得到有效保障。
在动物检疫执法领域,对于如何精确区分各类案件性质的问题引起了广泛关注。关于这一话题,您有何独到见解?我们热切期待您在评论区发表您的看法。同时辽宁动物卫生监督信息平台,请不要忘记为本文点赞,并积极在社交平台上转发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