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银川铁路运输法院近期对一宗涉及毒害野生鸭子并涉及销售的刑事案件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进行了审理,并作出了判决。判决结果显示中国动物卫生监督案件,六名涉案被告不仅被判处了相应的刑期和罚金,还需共同承担超过八十万元的赔偿责任。这一案件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案件宣判结果
银川铁路运输法院在野鸭毒杀案中作出判决,对六名被告人分别判以2年6个月至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要求他们缴纳6万元至2万元不等的罚金。此外,他们还被要求共同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费超过56万元、惩罚性赔偿金超过28万元,并承担3000元的鉴定费用。该判决所规定的巨额赔偿金以及严厉的刑罚措施,显著体现了法律对侵犯野生动物资源行为的坚定遏制立场。
检方履职情况
案件受理后,银川铁路运输检察院的刑事检察与公益诉讼检察部门携手合作,统一履行职责。这两个部门同步推进审查起诉和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办理,体现了高效的协同作业。这种整合的工作模式中国动物卫生监督案件,为案件的高效推进和公正裁决提供了有力保障。
犯罪事实经过
2023年9月至12月期间,张某某非法供应了被禁用的农药呋喃丹,并分别将其交付给了邢某某、张某、王某。他指示这些人使用该农药来毒害野鸭,并承诺将进行收购。随后,遭受毒害的野鸭被蒋某某寄送给了易某某和孙某某。鉴定结果表明,这些野鸭属于我国受国家保护的“三有”动物,每只的市场价值可高达500元。
案件恶劣性质
办案检察官吴冠旭指出,张某、邢某等人使用呋喃丹进行大规模野鸭毒杀的行为性质极其恶劣。这一行为不仅侵犯了国家对野生动物资源的所有权,还直接导致了野生动物种群数量的显著下降。这种手段极其残忍的毒杀方式,对生态环境造成了难以估量的破坏。
赔偿请求依据
检察机关旨在提升对生态破坏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故提出执行惩罚性赔偿的诉讼主张。该主张依据司法鉴定中“每只野鸭价值500元”的评估,以此作为评估生态环境实际损失的基准,进而计算出惩罚性赔偿的具体数额。在评估阶段,对被告人的主观恶意程度进行了全面考量,同时,对所造成的损害后果等因素也进行了细致分析,据此,最终确定了惩罚性赔偿的金额,该金额为野生动物整体价值的0.5倍。
案件重大意义
银川铁路运输检察院,作为承担三市环境资源类一审刑事案件集中管辖的专门机构,已成功审理了全区首例野生动物类惩罚性赔偿案件。该院通过严格执行相关制度及运用法治工具,有效制止了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对于维护生态平衡起到了关键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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